2016年4月21日,歐盟向WTO提交G/TBT/N/EU/372號通報,擬增加REACH法規(guī)附件XVII對雙酚A(BPA)的限制條款,規(guī)定熱敏紙中的雙酚A含量不得大于或等于0.02%。
2016年5月4日,歐盟向WTO提交G/TBT/N/EU/375號通報,擬增加REACH法規(guī)附件XVII對十溴二苯醚(decaBDE)的限制條款,規(guī)定作為物質本身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,作為另一種物質的組分以及混合物或物品中的含量不得大于或等于0.1% 。
這兩條擬限制條款預計2016年下半年通過,并在歐盟官方公報發(fā)布后第20天生效。
核心內容
綜合各方面的意見,歐盟委員會提議對REACH法規(guī)附件XVII作以下修訂:
物質A:雙酚A (CAS號:80-05-7; EC號:201-245-8)
限制條款:
該修訂案生效36個月后,雙酚A含量等于或超過0.02%的熱敏紙不得投放市場。
物質B:十溴二苯醚 decaBDE (CAS 號:1163-19-5; EC號:14-604-9)
限制條款:
十溴二苯醚 decaBDE (CAS 號:1163-19-5; EC號:14-604-9)
1. 該修訂案生效18個月后,作為物質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。
2. 該修訂案生效18個月后,質量分數(shù)如果大于或等于0.1%,在以下情況則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:
(a)作為另一種物質的組分;
(b)混合物;
(c)物品或物品的任何部件。
3. 第1、2段的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用途的物質、其他物質的組成部分和混合物:
(a)該修訂案生效后10年之前,用于生產飛機;
(b)用于生產以下產品的零部件:
(i)該修訂案生效后10年之前生產的飛機;
(ii)該修訂案生效后18個月之前生產的符合指令2007/46/EC范圍內的機動車、符合法規(guī)(EU) No 167/2013范圍內的農用和林用車輛,以及符合指令2006/42/EC范圍內的機械設備。
4. 第2段(c)項不適用于以下情況:
(a)該修訂案生效后18個月之前投放市場的物品;
(b)根據(jù)3(a)項生產的飛機;
(c)根據(jù)3(b)項生產的飛機、機動車及機械設備的零部件;
(d)符合指令2011/65/EU范圍內的電子電器產品。
5. 該條款所述“飛機”指:
(a)根據(jù)法規(guī)(EU) No 216/2008生產的、根據(jù)國際民用航空組織(ICAO)締約國條例批準設計的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締約國根據(jù)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》附件8頒發(fā)適航證書的民用飛機;
(b)軍用飛機。
相關管控
十溴二苯醚:2011/65/EU指令、REACH法規(guī)高關注物質列表(SVHC)等。
針對雙酚A、十溴二苯醚已有其他法規(guī)管控,一旦該限制條款通過,意味著相關企業(yè)需加強管控,降低產品出口風險。